2011年2月6日

祭祀公業條例 第 三、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及監督】 之相關函釋



2011/02/06 14:06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案例解釋】
◆派下員相同之祭祀公業合併成立一個祭祀公業法人
查不同名稱祭祀公業,其派下員相同,經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審查、公告並核發不同之派下全員證明書者,其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5條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如各個不同祭祀公業均檢附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可由各該公業自行擇定一名稱將派下員相同之祭祀公業合併成立一個祭祀公業法人。該法人之章程或沿革中宜載明其合併前原有祭祀公業之各個名稱。(內政部98512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423號函)
◆已無土地、建物僅餘現金之祭祀公業不宜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而應依民法規定捐助其財產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查祭祀公業條例總說明略以:「……為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以維持祭祀公業之優良傳統,並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爰擬具『祭祀公業條例』」是以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建物之問題,該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略以:「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對於有土地或建物既存之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後,可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若祭祀公業名下已無不動產,自無土地、建物登記之問題,其現金財產可決議分配與派下員或作其他處理。復查同條例第59條第1項亦規定:「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故已無土地、建物僅餘現金之祭祀公業依照前揭說明不宜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而應依民法規定捐助其財產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內政部9869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3246號函)
◆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前,如派下員及財產清冊有變動者,自應先行完成變動備查後,再依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規定,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係祭祀公業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之一,原核發證明時無系統表之祭祀公業,為補行製列系統表,自得請該公業檢附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據以審查。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前,如派下員及財產清冊有變動者,自應先行完成變動備查後,再依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內政部9869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3246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另設有管理委員等職務,屬其內部事務之管理組織,由其章程規定自行處理,無規定需報請備查
查關於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變動,自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第38條規定辦理,至祭祀公業法人組織除管理人及監察人外,另設有管理委員等職務,應屬祭祀公業法人內部事務之管理組織,則由該法人依其章程規定自行處理,祭祀公業條例並無規定需由主管機關備查。其管理委員名單,依章程規定提經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議決,與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尚無不合。(內政部981022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5972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所訂「財產總額」計算方式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所訂「財產總額」計算方式,得參採轄區內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不動產價值。(內政部98924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303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釋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6條規定,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時;其依第25條規定檢附之文件中派下全員證明書(不須驗印)、章程及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應驗印後一併發還。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規定,檢附之「不動產清冊」係指「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而言,其清冊土地所有權人名稱應加冠以「祭祀公業法人」名義。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係祭祀公業清理後其組織成員及財產之證明文件,故於該法人辦理派下現員變動時,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檢附「派下全員證明書」。(內政部971230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6932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規格、法人登記證書與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範例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依本條例規定得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屆時有關祭祀公業應檢附之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規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與備置法人登記簿之格式,請依所送格式範例印製備用,以利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順利。(內政部9765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740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參考範例
檢送「○○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審查表(參考範例)」、「○○直轄市、縣(市)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審查表(參考範例)」及「○○直轄市、縣(市)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及變更登記事項(參考範例)」各一份。(電子檔請至本部民政司網頁下載專區下載)(內政部98715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41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審核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核覆祭祀公業法人,並副知公所,尚無需由公所轉知祭祀公業法人
查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及第37條至第41條所定祭祀公業法人申辦事項,自應依法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立法目的係基於祭祀公業證明書之核發及相關檔案資料均留存於公所,故應由公所初審後再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至於審核結果自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核覆祭祀公業法人,並副知公所,尚無需由公所轉知祭祀公業法人。(內政部98105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5642號函)
◆祭祀公業法人申辦不動產更名登記之申請及應附文件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依法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又同條例第22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故而祭祀公業法人既為依法成立之私法人,其登記方式,自應比照現行私法人作法,亦即僅登載法人名稱、統一編號及主事務所住址,代表人之個人資料無須登載,登記機關應加收一內部收件,以登記原因「管理者變更」塗銷原祭祀公業管理人之登記資料。地政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申辦更名登記,其登記之申請及應附文件如下:(登記之申請: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具名代表祭祀公業法人提出申請。(應附文件:1.土地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第6欄及第13欄應填寫更名後之名稱)。3.法人登記證書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4.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影本。5.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6.權利書狀。(內政部9873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822號令)
◆解散之規定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解散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解散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解散依民法第828條規定經全體派下員之同意後辦理之。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不須經解散程序報民政機關備查。(內政部97122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5號函)
◆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ㄧ之規定辦理,至其動產則依民法第828條之規定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鄉鎮主管機關循行政指導程序輔導其訂定規約。(內政部97123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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