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31 13:59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二年版
法條 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
分類 參考法條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二年版
法條 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
分類 參考法條
釋示函令標題 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尚有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上述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年5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令)
(版主註:以上之規定是一般信託土地之課稅原則,但若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可適用以下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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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土地稅法 第 九 條
關係法令: 土地稅法 第 十七 條 , 土地稅法 第 三十四 條 , 土地稅法 第 三 條 之 一 , 土地稅法 第 五 條 之 二 , 土地稅法 第 二十八 條 之 三 , 土地稅法 第三十一條之一
主旨: 查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前經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五六一號令釋在案;惟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至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情形下,如委託人(原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基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之目的,而將其土地所有權信託移轉與受託人,且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其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如符合上述規定者,亦准依拆除改建相關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3.1.27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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