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4日

信託關係中如何開立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之相關問題



2010/11/14 00:57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信託關係中之委託人及受託人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稅額扣抵疑義乙案,檢附本部之處理意見。(財政部92/05/13台財稅字第0920452017號函)

附件:財政部對「信託關係中之委託人及受託人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稅額扣抵疑義」之處理說明:

一、委託人為營業人,受託人是自然人,則受託人銷售貨物時應如何開立發票?如需設籍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時,則此時受託人有銷項稅額,但無進項稅額可以扣抵,如何處理?另委託人原已取得之進項稅額,因未開立銷售發票致無銷項稅額,此時委託人之進項稅額如何扣抵?

本部處理意見:

依本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加值型或非值型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因此,自然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有關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問題,請參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至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銷項稅額而無進項稅額者,該銷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另委託人所取得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如已轉成累積留抵稅額者,可於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退還之。

二、委託人為營業人,受託人也是營業人(或是非加值型營業人)時,問題一又如何處理?

本部處理意見:

基於課稅公平原則,本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對於受託人不論是自然人或營業人均一體適用。至受託人如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者,其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惟上開銷售額因非專屬上開行業本業之銷售額,故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者可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依照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

三、委託人是自然人,受託人是營業人時,受託人是否設立稅籍開立銷售發票?如需設籍則委託人及受託人之進項稅額如何取得及扣抵?

本部處理意見:

受託人應依本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又委託人是自然人,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至受託人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
 
四、委託人是自然人,而受託人是自然人時,相關問題同問題三。

本部處理意見:同三。

五、受託人如需設籍課稅時,其設籍課稅方式為何?

本部處理意見:

有關辦理設籍課稅係屬稽徵實務範疇,應由受託人依本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辦理。

六、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大部分業界皆以原委託人直接開立發票予承買人,並由承買人依法實施進銷項稅額扣抵,應如何從寬處理?

本部處理意見:

委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直接開立統一發票與承買人者,如委託人及承買人均尚未辦理進銷項稅額申報者,委託人應依法收回作廢,並由受託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買人;如委託人或承買人已辦理進項、銷項稅額申報者,委託人請逕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辦理退稅,再由委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承買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承買人取具受託人應依規定開立與承買人之統一發票辦理更正結案。至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如有委託人直接開立統一發票與承買人者,除依上開規定由委託人依法於當期申報前收回作廢,並由受託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買人者外,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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