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4日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2010/11/14 01:41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三年版
法條 2條(納稅義務人)

釋示函令標題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報繳營業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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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2226日 臺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因此,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不因受託人係自然人或營業人而有所不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除依前揭函令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1項、92條之1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因此,受託人處分前揭信託房屋,除須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尚須於處分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計算申報該房屋處分損益,並填發所得憑單予受益人,併課受益人處分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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