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日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否計入夫妻財產分配制的婚後財產疑義



2010/09/03 01:01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 字第 0950008967
發文日期: 民國 95 03 08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民法 1030-1 91.06.26 版)

要  旨: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否計入夫妻財產分配制的婚後財產疑義
主  旨:有關「勞工婚後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是否計入夫妻財產分配制的婚後財產」疑義乙案,僅就 貴會意見提供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一、    依 貴會 95 日勞動字第 0950007865 號函副本辦理。

二、    據貴會來函說明二表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須經法院裁判而定,並非直接就單一財產逕行分配之。另,如夫妻離婚時勞工未年滿 6 0 歲,尚不得請領退休金,嗣後應否將『已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價值』列入婚後財產進行夫妻財產分配,亦宜由法院視個案情況裁定」惟查民法第 1030 條之規定內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均須訴請法院裁判,其既係請求權之一種,自得由權利人自由處分或拋棄 參照臺南地方法院 93 92 年訴字第 1091 號判決要旨),於有爭議時始須經法院裁判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