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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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 字第 09500089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30-1 條 (91.06.26 版)
要 旨: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否計入夫妻財產分配制的婚後財產疑義
主 旨:有關「勞工婚後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是否計入夫妻財產分配制的婚後財產」疑義乙案,僅就 貴會意見提供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一、 依 貴會 95 年 3 月 2 日勞動 4
字第 0950007865 號函副本辦理。
二、 據貴會來函說明二表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須經法院裁判而定,並非直接就單一財產逕行分配之。…另,如夫妻離婚時勞工未年滿 6 0 歲,尚不得請領退休金,嗣後應否將『已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價值』列入婚後財產進行夫妻財產分配,亦宜由法院視個案情況裁定…」惟查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內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均須訴請法院裁判,其既係請求權之一種,自得由權利人自由處分或拋棄( 參照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 9 月 8 日 92 年訴字第 1091 號判決要旨),於有爭議時始須經法院裁判。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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