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3
00:51
發文單位: 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廳少家二 字第 09600113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30-1 條 (96.05.23 版)
要 旨:兩岸人民結婚,臺灣地區人民死亡,大陸地區配偶有無民法第 1030 條之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及相關衍生疑義,屬法務部業務職掌範疇
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兩岸人民結婚,臺灣地區人民死亡,大陸地區配偶有無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及相關衍生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 貴會 96 年 5 月 28 日陸法字第 0960008802 號函。
二、
查旨揭事項涉及民法第 1030 條之 1 之適用疑義,屬法務部業務職掌範疇,本院不便表示法律上見解。
正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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