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8日

辦理不動產信託有什麼好處?(上)



2010/08/28 23:45


         本人在從事不動產信託推廣的工作中,若遇到有心想要瞭解不動產信託的人,總會善意地提醒他們,因為不動產信託牽涉到的法律、稅務、管理…. 等層面及範圍非常廣,要我講三天三夜也講不完,因此,若想進一步瞭解不動產信託或甚至要辦理信託規劃時,最好能先上我的網站【不動產信託達人,網址http://dhy789.blogspot.tw/概略性瀏覽一下信託相關的文章,我的網站上對不動產信託有較全面及深入的詳細介紹,只要以我的名字【曹慶好】【不動產信託】當關鍵字搜尋;不用記網址就可以找到我的網站了。這時最常遇到客戶回應的是:「因為我工作很忙沒時間(我不常上網查資料、我不會用電腦…..) ,辦理不動產信託究竟會得到什麼好處?您能不能用最簡單的話,讓我這不太懂法律、稅務等知識的人馬上清楚了解並享受其好處;或者讓我能使家中從未聽過信託的長輩願意將財產信託移轉給我?」

    首先,我想要說的是:因為認識信託,進而辦理不動產信託規劃是【做一件正確的事、是在做對的事】,這本身可是超越過【有沒有好處】的。

      就像是我們要孝順父母、工作要認真負責、對妻小要照顧關愛、堅持傷天害理等不義的事不去做….. 都是該當如此,很少會去想到會有什麼好處,或者說是當您在做正確的事、對的事的時候,好處是什麼就沒那麼重要了。好處只是您在做正確及該做的事後,附加得到的額外獎賞,例如:您會上天堂、您會成功、您會快樂、您會覺得自己是個有價值的人……。但若是有人是為了不下地獄才去做份內該做的事、為了自己的成功或快樂才願意付出、為了得到他人的贊賞與掌聲才肯行善….. ,則不僅這附加的額外獎賞會大打折扣;還往往是事與願違地達不到目的。

        同理,信託制度是先進的、優良的制度,是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普遍使用在資產管理、遺產安排、保全財產、節稅規劃、預防紛爭….. 等各領域以使用、管理、收益、處分財產的方式,也是國內成功的實業領袖、企業家(如王永慶、郭台銘…. ) 理財的重要手段,當然無庸置疑地一定大有它的好處,信託絕對是未來的趨勢和主流,否則我國不會從國外引進信託法並立法通過,以規範愈來愈多元化的各種信託行為。因此,推動信託立法就是政府該做的正確的事及對的事。大眾也應該對信託要有認識與瞭解,這是民眾該做的正確的事及對的事,因為生活在廿一世紀,無可避免地,您一定會接觸到信託相關的問題或是需以信託來解決處理您的問題。

        信託機制本身有許多的特點與優點,運用信託最重要的目的是透過其特性可規劃出更安全更有保障、完全符合委託人(或特定受益人) 需求、最尊重財產所有權人意志與想法…..的資產管理(處理)方式。選擇【信託規劃】來處理您的資產管理、遺產安排、保全財產、節稅規劃、預防紛爭….. 是您該做的正確抉擇。當您在做這正確的事、對的事之時,同時會附加得到許多您預計不到的額外好處(或是無形中避免了許多您不樂見其發生的壞處),例如:顧及晚年尊嚴福澤子孫後輩祖產永保及家業興旺…….(或至少能避免子女爭產財產被不當揮霍浪費他人覬覦設計而使人身及財產不安全…….)

       若有人根本未能真正去認識信託;並認同信託規劃是在做一件正確的事、是在做對的事。而只是想利用信託來達到某些個人的特定目的(例如:脫產、逃稅、規避強制執行….) ,或是在已發生突發狀況時(例如常見的有:被繼承人突然重病或死亡、車禍賠償或被人倒帳等意外、契約涉訟或侵權等官司、離婚或解散合夥等財產分配爭議….. ) 才想到是否可以用信託來保障自己的利益或好處。我只能說這是很不容易的,或至少應說沒有經過精心規劃是絕無可能達到目的。要知道我國引進信託這制度並施行之,絕不是讓人用以脫產、逃稅、損害他人的,法律一定有它的完整配套措施以防弊,研究法令的專家學者或稅務稽核人員等也不會全是飯桶。且信託法也不是我國所發明創設,外國早已行之數百年了,利用信託來鑽法律及稅務的漏洞,或利用信託謀取個人好處或私利的情形,外國早期也都發生過,當然也都能有效防堵之、改進之,才能使信託制度繼續並發揚光大。......未完待續…..






7 則留言:

  1. 除了房地產外,請問古董,藝術品是否也可以包括在不動產信託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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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不動產信託最大的好處之一是有「登記之公信力及公示效果」,如果將動產的項目也併入在不動產信託契約內,利用公示的效果及公信力,是比較聰明的作法,也是可行的,我們事務所規劃的信託案件中也不乏有這樣的案例,這也是再次彰顯信託的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則。
    當然我們還是要強調【信託契約】的"規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規劃的概念,再好的制度,使用者的方法不對,那麼最後只會落得不但達不到目的,還會作繭自缚、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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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除了房地產外,是否也可將珍貴的古董交付信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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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古董、藝術品等動產都可以交付信託,只是如前問答所述,動產信託沒有「登記之公信力及公示效果」,如果將動產的項目也併入在不動產信託契約內,是較理想的規劃方式。
      如您有興趣對信託的問題參與討論,歡迎來參加我們事務所一年一度的【學員回娘家&信託實務研討免費課程】,今年度會在4月舉辦,具體時間請關注本網站公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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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曾經借錢,已經設定第一順位第一順位抵押權給銀行(抵押權確定期日未到期),後來又去設定信託,設定信託後又有資金需求想再跟銀行借錢,銀行可以借給他嗎?銀行的抵押權在先,信託在後,若銀行再借錢給他,會因為信託設定,對日後產生債權無效問題嗎?煩請您回覆告知,萬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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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尚未回答您的問題前,先釐清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因為這個觀念若不澄清,後面所有的認知與作法都會產生混淆;甚或鑄成嚴重錯誤。

    『信託』是所有權移轉的一種方式,絕非設定信託(信託本質更接近於過戶,但又與傳統的所有權移轉過戶完全不同,因為:辦理信託後,『形式所有權』已產生過戶移轉;但『實質所有權』是否已移轉 ? 就必須依契約而定了,信託之特性就是靈活多元具有極大彈性、契約內容量身訂製,這也是為何本人網站文章及課程內容會再三強調「信託契約之重要性」,為何我要一再苦口婆心規勸專業人士「信託絕不能簡單辦理過戶;一定要詳加規劃」……反正簡而言之,信託肯定是所有權移轉絕非他項權利設定),坊間很多錢莊、當鋪、個人融資借貸...等,利用信託取代抵押權設定,他們也許是對信託不了解(在台灣真正了解信託的專業人士真的是鳳毛麟角),根本就無法清楚地詮釋信託奧妙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避重就輕,選擇便宜行事就含糊簡單說信託是設定。也許他們是另有居心(信託雖是最好的機制,但台灣現階段懂得利用信託的人,大多數並非運用信託之功能與特性去做正確的事),存心故意誤導人,以讓人掉以輕心,遂其牟求私利之目的…..所以造成很多人因誤以為信託是設定而錯辦信託,這樣的後果輕則易生糾紛爭端;重則甚至因認知落差釀成一生辛苦積蓄毀於一旦之悲劇。

    這個觀念正本清源後,接下來再看您的問題就比較不會凝成一團糾纏不清,例如:因為您明白了所有權主體已產生移轉了,您就會比較明確知道借錢時,誰才是適格的抵押人(擔保物提供人),銀行欲確保債權時該針對的對象….等這些融資借貸中最基本、最底層的邏輯。也必須待權屬關係釐清了,方能夠比較容易去判斷有無權限再借錢,債權是否有效…等執行層面的操作。

    當然,有關信託的問題,幾乎皆無法簡單粗暴地用是不是、對不對、可以不可以來回答;皆須依個案、依契約來認定。

    譬如說,有關於已信託後再設定抵押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因為提問之人切入角色到底是融資金主方(銀行)、受託人、委託人、還是受益人,而有完全不一樣的關注重點與應注意事項。

    再譬如說,有關受託人是否有權限將已信託後的資產再設定抵押權,就須依契約內容中受託人權限範圍是否包含設定抵押權 ? 委託人是否有保留事項 ? 是否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 是否有應踐行之程序 ? …等契約約定內容判斷之。

    『信託規劃』絕對是全世界最佳的《資產規劃與財富管理》工具,但是也因為《信託》靈活多元具有極大彈性、信託契約內容需量身訂製等特性,所以註定了《信託》必然無法三言二語就說清楚講明白。所以,本事務所才會全國創舉推出「辦理信託免費;但必須詳細諮詢顧問後方能受任辦理」之機制(用談話費全額折抵辦理案件免費,客戶在辦理前已詳細了解信託、以免在一知半解下錯辦誤用),這也是為何本人全國首創「信託實戰系列課程歡迎學員免費重複聽課」的主要原因(希望學員們能真正學會完整的信託規劃,在提升自身專業之同時也造福他人造福社會),這皆是因為《信託》真的無法急就章、無法速食之特性。 如果您的個案有信託規劃需求,歡迎您預約個案諮詢,我們保證提供的是最專業、最優質的顧問服務。如果您是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歡迎您報名【全方位財富管理—信託實戰系列課程】,我們札實完整的課程內容一定能讓您對《資產規劃與財富管理》有不同維度的全新認識。

    祝您圓滿順利 曹慶好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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