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1 19:09
八.受託人資格問題:
例8.請問曹顧問,若我們家族的房地產想要以信託之方式,讓祖產能長期保有,關於辦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之資格有什麼限制,若是以法人為受託人有什麼特別規定?
筆者回答如下:
一.依據信託法,信託可區分為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商事信託),民事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一般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例如將祖產信託給某一個值得信任的親人或公正的專業人士,或者信託給某間公司...等)。
信託法屬民事法,故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對「契約自由原則」之尊重,所以對於受託人之資格並無特別之限制;僅明定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而營業信託之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定之"信託業"(包含信託公司、被核准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等)。也就是說,不動產可以信託予一般公司(非信託業),所依據的是"信託法"採的是民事信託,如果不動產是信託予"信託業"例如銀行,則所規範之法令除"信託法"外,還包括"信託業法"。
二.依信託法第六十條規定,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至於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宜由該主管機關監督。
三.非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法人,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為受託人,依其章程或登記之營業項目所為之信託,除信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為受託人或公益信託者外,由當事人附具切結書聲明非屬營業信託且無信託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營不特定多數人之信託」者,地政機關得受理其信託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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