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2 20:55
中華民國84年12月29日制定八十六條信託法
中華民國85年1月26日公布信託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公布信託業法
中華民國90年5月後陸續完成信託相關稅法修訂
90年11月1日土地登記規則增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專章
第一條(信託之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四條(登記對抗要件)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八條(信託關係之存滅)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
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仍屬信託財產。
第十條(信託財產不屬於遺產)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第十二條(強制執行)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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