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

表二、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2010/05/05 00:44

 表二、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1.新加坡
1、准許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括新加坡銀行)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
(內政部87 2 24 日台內地字第8702939 號函)
2、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申請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內政部89 5
2 日台內地字第8906217 號函)
3、有關新加坡人民在我國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案,綜合現行土地法
規、行政院及外交部上開函內容歸納如下:
() 新加坡人民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
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
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各款土地,依該法條第2項規定則准由
新加坡人因繼承而取得,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
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
規定。
()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以外之土地,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允許
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所有權,並自繼承之日或遺贈
之日起10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內政部95128 台內地字第0950178966號函)
2.香港地區
186 7 1 日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
定土地權利;86 7 1 日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
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內政部86 7
26 日台內地字第8607355 號函)
2 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
(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
政部86 12 15 日台內地字第8612195 號函)
3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本條例第4 條第1
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
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
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所稱之香港護照。至
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 條第1 項規
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
)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
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87 6 10 日台內地
字第8706372 號函)
4 香港地區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 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 86 7 1 )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
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
() 86 7 1 日起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
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內政部87 8 5 日台內地字第8708266
號函)
3.菲律賓
1、准許菲律賓自然人或其公司在我國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
40%以下(包含40)建物所有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
其取得基地所有權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內政部86 10 22
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 號函)
2 菲國人民或公司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其抵押物不以內政部
86 10 22 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 號函所定之區分所有建物為
限。但其因行使抵押權擬取得不動產權利者,仍應符合上開函之規
定,僅得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40%以下(包括40)之建
物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如該不動產非屬區
分所有建物,則不得取得。(內政部86 12 13 日台內地字第8690004 號函)
3 菲律賓人民在我國繼承取得土地及建物,不受上開本部86 10
22 日台內地字第8683016 號函釋之限制。(內政部87 2 20 日台內地字第8702904 號函)
4.泰國
1 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內政部92 8 8 日台內地字第0920011585 號函)
2 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至於有關其土地面積,因取
得當時並無限制,辦理繼承時,應亦無須另予限制。
內政部9212 15 日台內地字第0920016705 號函)
5.斐濟
斐濟有關土地買賣法規對我國人民並無歧視規定,我國國民可比照其他
國家人民,即使未在斐濟居留亦可在斐濟境內購買 一公畝 以下可自由買
賣之土地, 一公畝 以上則須事先申請核准。國有土地僅可承租,租期至
多為99 年,另土著原始持有之土地,則由憲法規定不得買賣並為個人
所有。(內政部82 4 8 日台內地字第8204467 號函)
6.百慕達
外國公司在百慕達不得購買或擁有土地,惟可租用土地,最高期限為21
年,國人可依百慕達1981 年公司法第144 條規定設定抵押權。
(內政部85 9 11 日台內地字第8508689 號函)
7.丹麥
准許丹麥人民在我國取得抵押權,並得免檢附互惠證明文件。惟丹麥人
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該不動產者,仍應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
業要點第1 點規定,請當事人檢附由其本國適當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
國人民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
(內政部87 6 15 日台內地第字8706334 號函)
8.烏克蘭
除農地禁止以外,烏克蘭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政部974 14 日台內地字第0970059761 號令)
9.捷克
准許捷克人因繼承或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政部989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
10.斯洛維尼亞
准許斯洛維尼亞人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政部989 7 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 號令)
11.南卡羅萊納州,美國
准許美國南卡羅萊納州人取得或設定面積50 萬英畝(202,345公頃) 以下之土地權利。
(內政部93 11 18 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 號函)
12.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西維吉尼亞州,美國
准許美國明尼蘇達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西維吉尼亞州人取得或設
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內政部93 8 19 日台內地字第0930012056 號函)
13.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美國
准許美國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人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內政部93 11 18 日台內地字第0930015751 號函)
14.密西西比州,美國
美國密西西比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就公有土地部分,
僅有獲得居留權之密州人方得擁有,未具居留權因債務而取得土地者,
其擁有年限不得超過20 年;公司或其他社團法人之成員如含有未具居
留權之密州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另工業用地部分,未具居留權之密
州人之取得和擁有不得超過230 英畝
(內政部97 4 15 日台內地字第0970057557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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