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

回覆國稅局要求本人說明是否有信託收益與信管理報酬之陳明函(說明書)



2010/04/29 13:54

       本人堅持以【最專業的不動產信託規劃顧問】自勉及做為本事務所努力之目標,因此與一般地政土事務所明顯有所區別,承辦信託案件不論做法、業務方向或案件數成長....等在業界屬開創不動產信託規劃先河之領先地位。但也因此而引起國稅局的關注,日前要求本人說明是否有信託收益或信託管理報酬等。本人因始終秉持專業正派經營,維持公正超然的專業顧問角色,且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若有信託受託財產皆如實申報且以受託專戶獨立管理, 故特回函國稅局說明,以下為本人陳明函(說明書)一字不改照原函發表:

陳明函(說明書)

主旨:為說明「曹慶好地政士事務所」(受託人:曹慶好)承辦信託登記案件,並未有信託收益或信託管理報酬事。

說明:
. 本事務所承辦之不動產信託登記】案件,受託人皆由委託人指定之,若有少數受託人為「曹慶好」之案件,皆為百分之百自益性質之信託案件,即信託期間之受益人與信託屆期時之權利歸屬人皆為委託人本人,受託人(曹慶好)與信託利益完全無涉。本事務所於承辦之信託案件若有涉及利益分配、財產贈與、遺產安排等他益性質之信託案件時,受託人絕非由曹慶好擔任(一般皆由委託人的親人或銀行擔任受託人) ,合先敘明此事。

. 本事務所承辨之不動產信託登記案件皆依規定至地政機關登記(以達到公示之效力) 且一定皆有至稅捐機關申辦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以使信託財產獨立,達到委託人與受託人的財產分別管理) ,並誠實申報信託財產所得。以上所陳內容,皆有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及稅捐機關財產歸戶註記資料、各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受託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等詳細資料為憑,請 貴單位鑑核。


. 本地政士事務所近年承辦之案件逐漸以信託登記為主,其實絕非本事務所業務興旺;而是本事務所幾乎無傳統代書業務(由本人每年如期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收入明細表可證)。因為近年網路資訊發達、政府機關便民簡政措施、一般買賣過戶及貸款等案件已被仲介業壟斷、簡易設定塗銷案件有金融機構業務人員甚至提供免費服務…. 等諸多因素;再加上人民所得未增但失業率居高不下,許多民眾為節省代書費的開支,除了複雜難件外反正各類書表範例也很容易下載,因此;自辦登記案件的人數愈來愈多(據地政事務所統計民眾自辦送件數比例已超過專業地政士承辦案件) 。所以很多地政士(代書) 的案源枯竭,根本沒有業務可做,傳統的地政士若不配合仲介公司,就只有關門歇業之途了。


.為負起家庭經濟重責(本人上有八十老母要奉養;下有妻小嗷嗷待哺)及為使本事務所不致成為仲介公司的附庸(若選擇配合仲介公司或受雇於建設公司或經紀代銷….等公司極容易喪失本行業應具有的公正性、專業性與主體性) ,本人選擇以「不動產信託規劃顧問」為主要業務方向。因為「不動產信託規劃」是良好的制度,更可以讓我真正發揮累積二十年不動產的經驗及專業知識來解決客戶問題、協助客戶保障財產安全與維護應有權益。但是,由於【不動產信託】之觀念在國內尚未普及,在台灣尚屬開創初期,因此本事務所推廣不動產信託規劃過程常遭誤解或排拒,接案極為艱辛困難。就算本人辦理信託規劃案件收費標準非常低廉,在推廣期間僅比照一般買賣過戶收費標準(有本所業務宣傳單及本人推廣不動產信託的網址: http://dhy789.blogspot.tw/】可證),但每個月承辦信託案件也是只有寥寥數件(詳本人歷年執行業務所得收入明細表) 。在如此地要說服客戶辦理都非常不易的環境下,更遑論向客戶收取高額不動產信託規劃費或顧問管理費了!


. 綜上述,可知本地政士事務所承辦信託規劃案件確實係為了開拓地政士事務所業務來源,且僅收客戶信託登記之費用,絕無其他收益或報酬。且本人登記業務之所得每筆每件皆依法如期誠實申報,若有漏報本人願接受最嚴厲的處罰與制裁。甚至是以本人為受託人的案件,因本人是權利義務關係之當事人本身而非代理人,依規定屬本人自辦案件本可不屬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範圍,但本人也會因為的確有增加業務收入而依規定如實申報信託登記所得。即本人許多件登記案件會重複申報過戶移轉登記及信託登記兩筆執行業務所得,因本人(本所)歷年都正常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請 貴局查核即明。

以上所陳若有虛偽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謹呈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陳明人:曹     負責人:曹  印章      身分證號Z10002xxxx


     (曹慶好信託受託財產專戶   統編 10647226稅籍編號3908G0002  負責人曹慶好)



事務所住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921(曹慶好戶籍地同左)

話:0920570258   03-3680429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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