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8 23:25
1.召集人應為區分所有權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依序應由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1)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2)管理委員擔任,如果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都沒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的推選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後生效。如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擔任,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10日。
2.10天前書面通知召開住戶大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可以採用公告方式,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經(1)社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並經由管理委員請求(2)區分所有權人1/5以上請求。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的資料,可以向地政事務申請建物謄本,以建物謄本來確認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的資料,可以向地政事務申請建物謄本,以建物謄本來確認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
3.主委、管理委員資格之限制
一般而言;住戶大會中的重頭戲是管理委員會的改選,至於參加管理委員舉辦的資格為何?依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是當然具備參選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的資格。至於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承租人,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限制外,住戶、承租人也可以被選任管理委員、主任委員。
4.住戶大會紀錄應送達、公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結束後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確認,會議紀錄應於開完會議後15日內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在公佈欄公告。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至於保存年限得於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定。
本文作者:伊士泰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柯貴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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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3GdLBXWIQE4nDQ1AVII8MSB
76g --/article?mid=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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