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應何時信託規劃最佳?(三)

 
2010/02/25 02:02
事實:【我們的繼承制度看似平等;其實是最不公平的制度】
       
        因為我國的繼承是採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之繼承權利(義務)都一樣,例如五個子女每人的應繼分各五分之一,這樣齊頭式的繼承制度表面上看起來無分大小男女、不論智愚貴賤,似乎再公平不過了。但對繼承實務有所涉略或稍諳人情世故者,定會明瞭此制度實則不公不義至極。盡孝道、負扶養責任者與敗家不肖、不盡義務者在繼承法上的評價與保障是相等的,並無不同或差別。再加上我國的繼承制度中對於撤銷繼承權利(喪失繼承權)的規定異常嚴苛,簡直是不近人情,因為繼承權的取得不在於是否有積極盡孝;而是只要消極地沒有犯重大的過錯即可確保。無疑這是變相鼓勵子女晚輩不需孝順、助長子女相互推諉之歪風。舉個很普遍的例子來說,父母一直與子女其中一人共同生活並由其照顧,或某一個子女媳婦特地辭去工作為長期陪伴照料患病老者,這樣的情況用均分繼承公平嗎?

      有老人久病臥床或慢性疾病需長期照料的家庭都知道,除了醫療支出、看護費用、購買營養品等經濟上的負擔與壓力外;長期照顧病人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更需要的是辛苦付出極大的心力、時間、耐性等,往往病患或老人還繼續苟延殘喘;負責照看的人已先崩潰或先累掛了。一般而言,若因只有一個家庭需完全承擔這責任,那只能說是真夠苦的。但若是有好幾個家庭都應分擔這義務就好了嗎?實際上需被照料者的處境不僅不會變得容易安排或更方便解決;反而易因意見紛歧、互相推諉、比較算計....等造成老人境遇更加艱難。很多人知道「三個和尚沒水喝」的故事,尤其是當眾多兄弟能力不一、條件相差懸殊時問題會更明顯及突出,就像:請外勞照顧老爸是大家的事,為何大哥一個月只出三仟元;而我們家要負擔八仟元?為何媽年輕有體力時都幫小弟顧孫子,現在年老無用了就硬塞在我們家?....最終老人家能否得到妥善的照顧,絕不是依諸多子女中最有能力者之條件為參考;也達不到眾子女平均能負擔的程度,竟往往是僅能以所有子女中付出最少那一位為最低標準。我們的繼承制度就是這樣,它直接獎勵不孝、不負責任的子女,或間接懲罰有在辛苦付出、默默承受者,其結果是導致老人落入晚景悲涼之境地。

     我國現行繼承的方式除了存在不符合實質的公平原則的大問題外,若有些家庭因為種種特殊因素,本來被繼承人之本意就不希望繼承人均分遺產者,現行制度使被繼承人常無法依自己的意志做適當的遺產分配,以遂自己之心願。例如:成績優異的大姊當年犧牲了繼續升學的機會,協助弟妹們完成高等學業、父母當年買的房子貸款主要是由二哥負責繳納清償的、家中小妹自幼即患有先天性殘疾;讓人放心不下、小媳婦守寡多年將三個孫子含辛茹苦拉拔大;需特別照應.....等等。

      也許有人會說:「沒關係,這些問題有遺囑來解決。有良心的、付出較多的就在遺囑裡多分一些;沒孝心、未盡人子本分的在遺囑裡就給少一點,對家庭有貢獻或犧性較多的就該鼓勵或補償、弱勢或該被保障的本就應依實情調整。」

       以預立遺囑的方式來貫徹被繼承人遺志或調控繼承人應繼分,雖然對不公平的均分繼承是有部分補救;但尚不能完全解決繼承的難題且會遺留一些後遺症,例如:遺囑不能違反特留分的規定,若侵犯繼承人特留分的權利,極容易造成日後至親間訟爭。若保留每個繼承人特留分,除非財產夠多可分配;一般皆難免產生【共有】之諸多問題或給繼承人留下協議分割之困擾。更別提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示遺囑時,經常還沒進入遺囑實質內容分配之討論,繼承人間就已為遺囑真偽之爭議、有效無效之認定、要件是否欠缺等程序問題吵翻天了。

     在自己能夠貫徹意志時即應以信託規劃取代預立遺囑,可讓財產的分配與心願的安排....等做得更完善,且也可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更有保障,因為與預立遺囑相比,信託規劃的優勢與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信託最大的不同(好處)是遺囑需等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才會生效;而信託規劃是在被繼承人身心健康時就做好未來的準備;已在信託契約成立時權利就有變動了。事先辦好信託規劃避免了老人家走了後繼承人之間兄弟鬩墻發生、排除財產需共有或需協議分割之困擾、杜絕遺囑是否有效或真偽認定等爭議;也防止老人在晚年身心狀況不良、意識不清時,或需仰仗依賴晚輩、無力自保之際被脅迫更改遺囑內容或被強制要求移轉財產。這些迕逆不倫的事在實務上屢見不鮮,且是用預立遺囑根本無法預防的,因為就算老人事先有立好遺囑,但法律規定後遺囑取代前遺囑而造成原遺囑無效,或遺囑雖未更改但遺囑內容相關之財產已被掏空;空有遺囑又有何實益?

     因此,唯有趁自已頭腦清楚;尚能自由做主時才能真正做出適當的規劃,這實為最重大要緊之觀念。只有還對自已的事業、財產、子女等仍保有實質控制權或影響力之人;在不需信託規劃之保障的志滿意得、意氣風發之時,卻能考慮到並已辦好信託規劃,才稱得上真正體現智慧之抉擇。 例如筆者信託規劃實例中: 將不動產信託給最孝順的大媳婦三十年,孳息受益人為自己與老伴兩人共同受益,信託期間屆滿後權利歸屬人為長孫(此時孫子已年近四十,有足夠的能力管理及維護財產)。信託期間禁止處分不動產並保留委託人有更換受託人及終止信託之權利,並由曹慶好地政士擔任契約信託之監察人及遺囑信託之遺囑執行人。在信託登記後權利就已產生變動由受託人大媳婦成為形式上所有權人,卻又讓委託人繼續擁有掌控權及享有信託利益(實質上所有權人),這樣保證不再會有爭產紛擾又能確保老人晚年尊嚴與權益。兼能達到保護財產、照顧特定對象、節稅....等效益。因為本系列文章主要強調信託觀念應盡早建立的重要性,並不著重信託規劃實例之討論,僅以較普遍的通案為例說明趁早信託規劃的好處。當然信託規劃絕非如此簡單的三言兩語就可交待清楚,需要高專業度才可規劃出內容完善、保障健全的信託,真正專業的規劃是要依委託人實際需求及信託目的等量身訂做並需全盤考量,必需兼顧稅務規劃、結合登記實務....等等,方可收信託最佳效益。甚至本人很多個案尚需一併整合公證制度、遺囑信託、設置監察人或選定遺囑執行人.....等手段與措施,以確保信託本旨並落實執行,否則很可能無法真正達成預防糾紛、節稅、照顧特定對象等信託目的。

(為避免冗文,我們繼續回歸信託觀念應盡早建立這主題。若對不動產信託規劃實務有興趣的朋友們,歡迎報名參加本事務所主辦之  信託實務指導  課程共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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