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

不動產『國稅』與『地方稅』



2009/12/08 23:59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

 
國稅與地方稅的區分: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九種:(以下紅底藍字為與不動產相關之稅賦)

 1.
關稅: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負責徵收

 2.
礦區稅:由經濟部礦務局代為徵收

 3.
所得稅: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台北市地區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

 4.
遺產及贈與稅: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台北市地區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

 5.
貨物稅: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台北市地區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

 6.
證券交易稅: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台北市地區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

 7.
期貨交易稅: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台北市地區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

 8.
營業稅(註一):
註一:營業稅自八十八年起改為國稅並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國稅局自行稽徵。 
 9. 菸酒稅(註二)
註二:菸酒稅法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八種:(以下紅底藍字為與不動產相關之稅賦)

1. 印花稅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2. 使用牌照稅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3. 地價稅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4. 田賦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5. 土地增值稅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6. 房屋稅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7. 契稅
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臺北市地區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8. 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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