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日

公平會裁罰:信○房屋 宣稱「成屋履約保證」、「風險歸零」廣告不實案



2009/12/03 23:16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6412日 第805次委員會議決議,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房屋公司)於房屋仲介廣告宣稱「成屋履約保證」、「風險歸零」,就其服務之品質、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信房屋公司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信房屋公司於其網站上就其房屋仲介服務之廣告宣稱「履約保證」,並同時載有「保證銀行出面負責應有的賠償,真正將所有的風險歸零」等文字說明,足使相關買賣雙方產生「有保證銀行擔保,毋須負擔交易過程所有風險」之合理期待。然依相關「代辦履約保證委任契約書」及「履約保證書」規定,其保證責任範圍:對買方限於「買方已支付價金之返還」;對於賣方更僅限於1.貸款核撥前「買方已支付之價金」或2.貸款核撥後「買方已支付之價金及核撥之尾款」,依其約定在貸款核撥前,「保證銀行」僅就「買方已給付之價金」有加以保管之責;且在產權移轉後,倘買方違約,賣方須取得法院請求返還標的物產權或請求給付價金尾款之確定判決後,才能取得前述專戶結餘之價金,並非完全承擔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諸如買賣雙方不履約時所可能產生之訴訟風險、訴訟相關費用、交易時間與機會成本等風險。故信房屋公司於實際提供服務時,無法達到其廣告所宣稱之功能與效果。縱然信房屋公司於其履約保證書載明保證責任之範圍,但其性質上屬於民事契約約定事項,既未於系爭廣告上充分告知,而造成相關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期待,自無解其為不實廣告之違法性。是以,信房屋公司之廣告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衡酌信 房屋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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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廣告不實案 敗訴
2008/06/23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房屋仲介公司因為在報紙、網路廣告宣稱「成屋履約保證」、「銀行保證交易風險零風險」,被公平會以廣告不實進行罰款,信房屋不滿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消費者十分相信信的廣告,已經嚴重影響不動產仲介市場,判決信房屋敗訴,維持120萬元的罰款處分。
     公平會接獲民眾與房仲業者檢舉,信房屋在網站上的廣告宣稱「付款安全保障-成屋履約保證」、「由銀行出面保證買賣雙方產權/付款安全,真正將所有的風險歸零」,公平會調查實際交易結果,發現不但無法保證履約,也不是完全零風險,認定該廣告不實,964月開罰120萬元。
    不滿,強調「代辦履約保證委任契約書」只是代辦一定事務的委任契約,並不用負保證責任,也不是保證契約,因此廣告沒有誇大不實。

    合議庭認為,所謂的「保證」,不管是民法規定還是一般社會通念,都是指「保證人代他人負起債務或責任」的意思,既然信房屋打出「成屋履約保證」、「風險歸零」的口號,就會讓消費者產生「服務提供者或保證銀行將承擔買賣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的認知與期待;但實際上,保證銀行並沒有代違約方向被保證人履行債務,再代被保證人向違約者求償的義務,廣告顯然不實。

    辯稱,早就在廣告中清楚說明「成屋履約保證」的功能與保障的風險範圍,有錯誤認知的消費者只是少數個案;不過提出檢舉的房仲同業抱怨,因為他們不願像信房屋一樣做出誇大不實的保證,流失很多相信信廣告的客戶,合議庭認為該廣告已經嚴重影響房仲市場的守法同業與交易秩序,開罰勢在必行。

    至於罰鍰金額,公平會考量信○房屋在不動產仲介市場位居領導地位,每年營業額近50億元,加上該違法廣告已經登載超過十年,因此開罰120萬元,合議庭認為相當合理,維持公平會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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