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9 19:51
姓名:
印
一、寄件人
詳細地址:2○○台北縣○○市○○街○○○巷○號○樓
姓名:
二、收件人
詳細地址:2○○台北縣○○市○○街○號○樓
三、副 本收件人姓名:
詳細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敷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敬啟者:貴我雙方係○○縣○○鄉○○段第○○○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持分三分之二,台端持分三分之一,前揭土地總面積為○○○平方公尺,茲將前開土地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為出售之處分,總價金為○○○○○○○元,台端應得價款為○○○○○○元,本人應得價款為○○○○○○元,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請台端於函到1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是否願以相同價金為優先購買土地,若逾期未回函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共有土地本人持分土地之權利,本人於前揭土地出售後,將通知台端領取前揭應得之價金;若再逾期不為領取,前揭價金將依法向法院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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