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之製定:
(一)圖比例尺、用色及繪製份數:
1.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比例尺,分為不小於1/5000及1/25000 兩種。
2.圖面各使用分區界址,以下列顏色之一公厘寬線條畫圈之;並於該線之內側邊
緣,每隔五公厘至一公分,加畫二公厘至三公厘長之豎線;檢討變更部分則以
變更前使用分區之顏色為邊框,框內以變更調整後使用分區之顏色為邊框,每
隔一公分至二公分,加畫二公厘至三公厘之斜線表示。
(1)特定農業區-黃色。
(2)一般農業區-橘黃色。
(3)工業區-茶色。
(4)鄉村區-紅色。
(5)森林區-深綠色。
(6)山坡地保育區-淡綠色。
(7)風景區-玫瑰紅色。
(8)國家公園區-紫色。
(9)河川區-深藍色。
(10)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淡藍色。
3.繪製圖面份數-
(1)1/25000 圖-各縣(市):六份,送內政部三份(地政司一份自存,另二份
轉送營建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縣(市)政府存查一份,參用一份,公
告一份。直轄市四份(工務局、建設局、地政處各一份,公告一份)。
(2)不小於1/5000圖-各縣(市):三份,縣(市)政府存查一份,公告一份,
地政事務所一份。直轄市二份:地政處存查一份,公告一份。
(二)準備事項:
1.基本圖與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圖之校核-
(1)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洽購最新之基本圖與土地使用現
況調查圖參酌校核。如有不明或疑問者,應實地複查後校正之。
(2)山坡地部分,另以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界址圖校正之。
2.檢查地籍異動情形-根據土地登記簿編製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其有
地籍合併、分割、或所有權異動情形,隨時訂正其清冊或卡片以保持所載資料
之完整。
3.工作人員講習-主辦單位應訂期邀集工作人員,就有關法令,尤其有關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劃定與各種使用地編定之原則,及作業上應行注意事項,詳為講
解。必要時,由內政部統籌分區分期辦理之。
(三)繪製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圖:將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各機關提出之土地
使用單一計畫,及地方實際需要之各種使用地套繪於不小於1/5000土地使用現況
調查圖,作為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之基本圖。
(四)劃定土地使用分區:
1.以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圖,依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參照使用分區
劃定原則,會同農林、糧食、水利、建設、工業、觀光及其他有關機關單位,按
鄉鎮縣轄市區劃定各種使用分區成為不小於1/5000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草案圖。
使用區之界線,應根據圖面地形地物等顯著標誌與說明書,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以計畫地區範圍界線為界線者,以該範圍之界線為分區界線。
(2)以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界線者,以該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分區界線,其有
移動者,隨其移動。
(3)以鐵路線為界線者,以該鐵路界線為分區界線。
(4)以道路為界線者,以其計畫道路界線為分區界線,無計畫道路者,以該現有道
路界線為準。
(5)以宗地界線為界線者,以地籍圖上該宗地界線為分區界線。
2.調查圖面如有不明晰部分,應實地勘查後劃定之。並應注意都市計畫及其擴大地
區(包括禁建地區)界線,與實地是否相符。
3.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如有衝突或不切實際部分,應協調有關機關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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