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7 22:33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作為營業而接受不特定對象及大眾的委託提供信託服務委託的信託,稱為「營業信託」或「商事信託」。非以營業方式接受信託的,為「民事信託」,又 稱「非營業信託」,例如將不動產信託登記在親戚、配偶名下,或交由值得自己信任的專業人士、合夥關係人、朋友....等來受託管理。
營業信託的受託人既然以接受信託為營業,所以委託人必須支付報酬,一般銀行都定有信託管理收費之標準。而非營業信託的受託人是否可以收受酬勞,則依受託人與委託人是否另有約定,雙方可約定支付受託人報酬或有條件支付受託人報酬(例如處分完畢、遺囑執行完畢等),但不論是否有收受報酬,受託人皆必須負善良管理人責任。非營業信託主要受信託法及民法的規範,營業信託的信託業者所提供的信託服務、商品及行為,除了受信託法規範外,也要遵守信託業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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