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7 18:04
信託可依受託人是否負有積極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義務,而區分為「積極信託」及「消極信託」。
所謂「積極信託」是指受託人有積極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義務的信託。
所謂「消極信託」,係指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實質上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舉凡財產之管理、使用、或處分悉由委託人自行辦理時,就是所謂之消極信託。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 因之外,多屬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極容易造成脫法行為之形成,依法院實務上之見解(88年台上字第3041號等民事判決)不承認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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