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7 18:04
版主曹慶好2017年9月補註 : 近期因為法務部再次針對『消極信託』及『信託監察人』一職
提出新的解釋令,新的解釋令正好印證了本人上課一再強調的,信託是未來的趨勢,但是一定要走向專業規劃、專業管理。『信託實戰』課程著重於如何才是有效的信託,以及如何專業管理、如何不會被他人或法院撤銷....等,這些皆無法三言二語用網路回答,歡迎有志成為『私人財富管家』、『獨立諮詢顧問』、『資產規劃師』之專業人士報名相關系列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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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可依受託人是否負有積極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義務,而區分為「積極信託」及「消極信託」。
所謂「積極信託」是指受託人有積極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義務的信託。
所謂「消極信託」,係指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實質上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舉凡財產之管理、使用、或處分悉由委託人自行辦理時,就是所謂之消極信託。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 因之外,多屬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極容易造成脫法行為之形成,依法院實務上之見解(88年台上字第3041號等民事判決)不承認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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