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5 16:49
1、請檢附登記名義人舊址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52條)
2、案附影本請簽注: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認章。(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第3款)
3、請檢附所有權狀正本憑辦。(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4、申請土地登記,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5、請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 或檢附印鑑證明。(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請由稅捐機關查註「截止○○無欠繳地價稅」戳記。(土地稅法第51條)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請由稅捐機關查註「截止○○年○○月無欠繳房屋稅」戳記。(房屋稅法第22條)
8、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請查註「截止○○年○○月無欠繳房屋稅」戳記及主辦人職名章,或檢附○○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憑辦。(房屋稅條例第22條)
9、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請檢附親屬會議允許處分之文件,並加附同意處分之親屬會議會員之印鑑證明,或請其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民法第110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內政部82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8280993號函)
10、請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11、本案為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移轉,請檢附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移轉之證明文件憑辦。(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
12、本案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變更(移轉),主建物設有抵押權,請檢具抵押權人同意書。(內政部79.7.16台內地字第819823號函)
13、本案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請檢附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1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憑辦。(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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