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0 18:40
取得農地農發條例修正前與農發條例修正後興建農舍之規定一覽表
取得農地時間
|
89.01.27前(農發條例修正前)
|
89.01.28後(農發條例修正後)
|
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制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行為能力人
戶籍+農地同一直轄縣市+滿二年(集村則免)
|
起造人
|
有「農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情形
|
農地所有權人
|
身份
|
農民
|
農民
|
前提條件
|
無自用農舍
|
無自用農舍
|
農地條件
|
農地須作農業使用
(須申請農用證明書)
|
農地須作農業使用
(須申請農用證明書)
|
農地面積
|
不限
|
至少0.25公頃(756坪)
集村則不限
|
建蔽率
|
百分之十
|
百分之十
|
高度樓層
|
都市:最高四層樓或14公尺
建築面積660平方公尺
非都市:最高三層樓或10.5公尺
一層最大面積330平方公尺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移轉限制
|
沒五年限制
|
建築完成日起滿五年始可移轉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