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取得農地農發條例修正前與農發條例修正後興建農舍之規定一覽表



2009/09/10 18:40

       取得農地農發條例修正前與農發條例修正後興建農舍之規定一覽表

取得農地時間
89.01.27(農發條例修正前)
89.01.28(農發條例修正後)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制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行為能力人
戶籍+農地同一直轄縣市+滿二年(集村則免)
   起造人
有「農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情形
    農地所有權人
    身份
農民
農民
  前提條件
無自用農舍
無自用農舍
  農地條件
農地須作農業使用
(須申請農用證明書)
農地須作農業使用
(須申請農用證明書)
  農地面積
不限
至少0.25公頃(756坪)
集村則不限
  建蔽率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
  高度樓層
都市:最高四層樓或14公尺
建築面積660平方公尺
非都市:最高三層樓或10.5公尺
一層最大面積330平方公尺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移轉限制
沒五年限制
建築完成日起滿五年始可移轉


         延伸閱讀:有關於【農地上合法建物】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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