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2 23:06
四七 關於第八十六條部分:
(一)拍賣時,投標人應繳納之保證金,宜定為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三十。但如有圍標之虞時,可提高保證金額,以減少投
機並防止圍標。
(二)不動產以投標方法拍賣,因拍定人不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拍
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於清償再拍賣程序所生之費用及拍定價
額低於前次拍定價額時所生之差額後,予以發還。不動產不以投
標方法而為拍賣,拍定人如預納保證金者亦同。
(三)保證金,由投標人填具聲請書(附件一),連同現金或銀行即期
本票或劃線支票逕行繳交執行法院出納室。但通訊投標人應將願
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附件二)連同應繳之保證
金妥為密封,以雙掛號信函於開標日之前,寄達執行法院指定之
郵局信箱。保證金不以繳納執行法院當地臺灣銀行為付款人之票
據為必要。
(四)執行法院出納室接到聲請書,並點收保證金無訛後,應製作保證
金臨時收據一式三聯(附件三)第一聯存查,第二、三聯交投標
人,由投標人將第二聯黏貼於投標書,投入標櫃,第三聯由投標
人收執。其以通訊投標者,執行法官應於公告規定開標前一小時
,率同書記官及同院出納人員前往郵局領取投標信函。
(五)執行法院得斟酌情形自行規定,保證金得不必向出納室繳納,而
由投標人逕將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保證金,放入執行法院印製之保證金封存袋
(如附件四),將之密封,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櫃。惟應防止保
證金票據遺失、被竊及投錯標櫃等情事發生。開標時由執行法官
當眾開示投標書朗讀之,並將得標者之保證金封存袋當眾拆封展
示,必要時可將得標者之投標書及保證金票據即時影印,張貼於
投標室,以昭公信。其未得標者之保證金封存袋,應由投標人在
執行人員監視下自行拆封,當場簽章取回。
(六)執行人員及出納室承辦人員,在開標前,對於投標人姓名及繳納
保證金人數,應嚴守秘密。
(七)投標距開標之時間,宜定為半小時或一小時。
(八)開標後凡未得標,或係停止拍賣者,執行法官、書記官應即時於
投標人持有之臨時收據第三聯上「未得標或停止拍賣,應予發還
」欄簽名或蓋章,交還投標人持向出納室領回原繳保證金,出納
室核對聲請書及存根無誤後,退還原繳保證金時,命投標人在該
聯收據上「原款如數領回」欄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時間後,立即
將該收據黏貼存根,通知會計室補製收支傳票。但通訊投標之保
證金,當場憑身分證明文件、交寄投標書之郵局執據及與投標書
相符之印章退還之;投標人未到場者,其保證金應交由會計室入
帳處理,並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之。
(九)拍賣得標時,由執行法官、書記官於原保證金臨時收據「得標應
換正式收據」欄簽名或蓋章,交由投標人持向執行法院出納室換
發正式收據後,由執行法院依一般會計程序處理。通訊投標之得
標人所繳保證金,應即交同院出納室,並發給正式收據。
(一○)於必要時,得指派穿制服之法警,在投標室維持秩序,如有恐
嚇、詐欺等情事發生,應即移送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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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關於第八十七條部分:
投標書用紙及保證金封存袋,應依司法院規定格式(附件二、四)
印製,存放民事執行處或服務處,供投標人使用,並得依規定標準
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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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關於第八十八條部分: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
至四時之間,不得撥快或撥慢投標室時鐘。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
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開標期日,應由執行法官全程參與不得委由書記官辦理。執行法
官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
開標,應先當眾審查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
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
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五)拍賣公告欄已張貼「停止拍賣」之公告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於開
標前宣告停止拍賣程序,即應停止拍賣,不得開標實施拍賣,以
免紛爭。
(六)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應注意防範圍標及其他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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