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贈與稅報繳手冊(一)



2009/06/16 17:35

贈與稅報繳手冊
壹、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2.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另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兩種情形:
1.         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規定者而言。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規定者而言。
參、那些財產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以財產贈與他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係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肆、法人之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為之贈與為限,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法人的贈與不屬於課徵贈與稅的範圍。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需課徵受贈人之所得稅。

伍、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洏生效力之行為。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稅法上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2.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7.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8.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9.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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