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4日

深入淺出談"不動產信託規劃"---之七



2009/05/04 14:02

受託人係信託關係中,在實質上享有信託財產之管理權者,其地位相當重要,所以法律上對於其應負擔之義務規定相當嚴格(請參考本人貼文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這個訊息讓我們知道"受託人"要負很多責任;不可隨便擔任的) ,其主要之義務有以下幾點:

受託人之義務()

 1﹒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按「民法」就僨權債務關係中之債務人,係依其是否受有報酬或利益,而分別酌定其須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如債務人受有報酬或利益,即應負較高之注意義務,反之則應從輕酌定其注意義務或過失責任(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五條參照)。惟查「信託法」第二十二條係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目的,從而其注意義務不能以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為已足,應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處理信託事務。

基本上,在信託制度之啟蒙階段,以法律明文揭示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助於促進受託人謹慎行使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權,似值肯定。惟本文認為,「信託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加在民事信託上,應不排除可由信託當事人以信託行為加重或減輕受託人責任之可能性。

又只要受託人處理一切之信託事務,即應本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例如,受益人有數人時,受託人即應公平地分配信託之利益;共同受託人相互間應彼此監督,如有受託人從事違反信託本旨之行為,即應立即加以阻止;如信託財產有毀損或滅失之虞時,受託人應立即採取適當之保存行為;如第三人侵害信託財產時,受託人應採取訴訟或其他適當之保全行為。凡此種種,均為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顯例。

資料參考:http://163.17.222.10/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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