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4 20:29
四十九、稅費
(一)
土地增值稅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
2.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2條)
3.因實行抵押權而取得土地者,其辦理變更登記,免附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移轉時應繳稅額依法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第1項第3款)
(二)
契稅
1.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14條之1第1款)
2.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第1項第1款)
(三)
贈與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信託成立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法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
信託財產於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2第1款)
(四)
遺產稅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1項)
(五)印花稅
1.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第1項第1款)
2.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如敘明應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已兼具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0年5月4日 台財稅字第0900450432號令)
五十、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查欠稅費之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內政部86年12月29日 台內地字第8612895號函)
(二)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於向登記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比照「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查欠作業聯繫要點」作業模式辦理,即「無欠稅時,於公定信託契約書空白處,依查欠結果加蓋『截至○年○月○日止查無欠繳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戳章及主辦人職名章;若經查有欠稅時,於公定信託契約書空白處加蓋『截至○年○月○日止另有欠稅(費)』戳章,同時註明欠稅(費)明細或檢附欠稅(費)明細清單,俟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費)後,依據繳納收據在公定信託契約書上加蓋『截至○年○月○日止欠稅(費)業已繳清』戳章,惟如納稅義務人已提示繳納收據者,則加蓋『依據查欠資料及納稅義務人提示繳納收據,截至○年○月○日止欠稅(費)業已繳清』戳章,以上查欠資料均加蓋主辦人職名章」。(財政部87年3月16日 台財稅字第871934721號函)
肆、審查
一、參照第一章第九節肆、審查規定。
二、以遺囑成立信託,其遺囑應符合民法法定要件。
三、登記規費見第一章第八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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