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本標的物產權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違約罰則
賣方違反前條第一項約定,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法定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按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支付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付價款者,則以已付價款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債。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按逾期期款部分附加法定利息於補付期款時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經送達逾七日內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但所該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債。
除前二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 ,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除專屬管轄外,以雙方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建物被他人占用之情形: 。
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 。
出租或出借情形: 。
第十二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廣告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本契約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由 留存。
立契約人
買 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賣 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見證人
姓 名: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姓 名: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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