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

內政部版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2009/04/24 22:03

簽約注意事項
一、  買賣意義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三四五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買受人為支付價金之人,出賣人為負移轉標的物之人。民間一般契約多以甲方、乙方稱呼之,為使交易當事人直接、清楚理解自已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價金之買受人為買方,負移轉標的物之出賣人為賣方。

二、  買賣標的
(一)土地、建物標示採表格化,以利填寫。建物、基地之權利範圍、面積,常因筆誤肇致與登記簿登載不符,故明示不符時,以登記簿為準,以杜糾紛。
(二)由於契約書之應記載事項繁多,為防止填寫筆誤或疏漏,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建物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共同使用部分附表、車位種類、位置、分管協議、住戶規約等重要文件列為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樓頂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約定專用部分,宜特別註明,如有分管協議或住戶規約者宜列為附件。
(四)買賣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是否包含違章建物、冷氣、傢俱...或其他附屬設備等,時有爭執,本契約範本乃設計「建物現況確認書」,由買賣雙方互為確認,以杜糾紛。
(五)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定著物、工作物)仍得為買賣標的;惟政府編撰之契約書範本不鼓勵違章建築物之買賣,故未於契約本文明示,而移列於「建物現況確認書」。
(六)買賣標的之價值或其通常之效用,有滅失或減少之瑕疵,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應負法律上之擔保責任,為釐清瑕疵擔保責任歸屬,關於違章建物、房屋漏水...等瑕疵,由買賣雙方於「建物現況確認書」確認之。
(七)所有權人於公寓大廈有數專有部分者,於部分移轉時(如二戶僅移轉一戶)其基地之應有部分多寡,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八三九四號函規定,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或「全部」。然為防止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致買方申請貸款被金融機構駁回等情事,買賣雙方於訂約時應查明基地應有部分比例是否合理、相當,以維護買方權益。
(八)由於停車位之登記方式不一,故簽約時應查明停車位之產權登記方式、有無分擔基地持分等事實。

三、價款議定
(一)本契約範本例示土地、房屋分別計價,有益建立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資訊,又分開計,房屋再出售時,本契約書得為財產交易所得之原始取得憑證,倘僅列明買賣總價,依財政部規定,出售時,必須按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交易價格。
(二)車位買賣時,其標的或為所有權或為使用權,或有分配基地應有部分,或無分配基地應有部分,因其態樣繁多,難以列舉,故車位僅以土地、建物分別計價。
(三)賣方為法人時,其建物價金應註明營業稅內含或外加。
(四)如買賣標的包含違章建築,或整幢透天厝之空地、一樓前後院空地有被占用者,雙方得預為議定其扣減之價額,俾利違章建築物於交屋前被拆除或被占用部分無法於限期交付使用時,買方得自買賣總價額中扣除減損標的物效用之價值。

四、付款約定
(一)明訂給付之內容、期間與對待給付之條件,俾利雙方履行。並依一般交易習慣,買方按簽約、備證、完稅、交屋四期付款;賣方則同時履行其相對義務。
(二)民法第二四九條第一款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故明定第一次款包含定金在內,以杜買賣價金是否包括定金之爭議。
(三)關於各項付款之期間或對待給付之相對條件僅為例示性質,當事人得斟酌「同時履行」原則,按實際需要增減之。

五、貸款處理
(一)基於確保交易安全及衡平原則,一般交易習慣,多由買方開立與未付款同額之本票作為擔保;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三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賣方應提供買方合理之選擇餘地,故本契約範本提示買方得開立本票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俟核貸撥付賣方帳戶或雙方「會同」領款時,賣方即應將本票返還買方。設若買方屆時未履行債務,賣方得依票據法或民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對買方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二)買方應衡量個人債信及先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額度。
(三)買賣標的物原已設定抵押權者,此乃權利之負擔,依契約之本旨原係以無負擔之完整所有權為交易標的者,即構成權利瑕疵,依民法第三四九條規定,原則上,賣方應先塗銷原有抵押權;惟實務上,賣方以自行提供之資金清償債務,尚不多見,故買賣雙方宜於附件「買方承受原貸款確認書」簽字確認,以明責任歸屬,並提示買方應為債務人變更等行為,以保障其權利。
(四)有關賣方所投保之火災保險,賣方如未辦理退保,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方時,可由買方繼受取得。

六、產權移轉
(一)課稅標準、買賣價格攸關稅費負擔之多寡,其申報日期、申報價格等允宜於契約書中約定。
(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係以實際使用狀態予以認定,賣方若主張享受優惠稅率,專業代理人應告知賣方有關法令規定並事先查明是否符合面積限制、設籍限制、出租營業限制、一人一生享受一次之限制。倘經稅捐機關否准其申請時,賣方同意按一般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否,均允宜事前約定。

七、稅費負擔
(一)依法令規定及民間慣例確立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
(二)土地增值稅係配合本契約範本第七條約定之產權移轉時間計算,如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由買方負擔。

八、房地點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公寓大廈之分管協議依大法官會議決議第三四九號解釋,賣方如未向買方明示,且買方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買方得不受其拘束,故有關分管協議、住戶公約等宜列入交待。

九、擔保責任
民法第三四八條至第三六六條明定賣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排除任何瑕疵,確保買方完整取得產權及使用權。

十、違約罰則
(一)訂定契約之目的在於求某種契約內容之實現,而違約金者,乃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違約金之種類可包括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民法第二五0條第二項規定之違約金係以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為原則,本契約範本從之。但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訂定懲罰性違約金。
(二)以往為促使契約內容之實現,其懲罰性之違約金多以已收價款總數或加倍為之,依契約自由原則而論,當事人約定之金額,無論高低,皆有其自由;然我國民法基於保護債務人經濟能力之考量,倘訂約之際債權人要求之違約金過高時,允許法院為酌減(民法第二五二條參照)。又內政部頒行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消基會版範本為保護較無經驗之消費者權益,其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並分別以房地買賣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惟本契約範本設定之適用對象非企業經營者,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基於衡平原則,違約金未採用酌減規定。若企業經營者採用本契約範本為定型化契約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考量,其違約金宜酌予降低。

十一、其他約定
(一)買賣雙方履行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皆由專業代理人代為通知雙方,專業代理人多採用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惟為慎重起見宜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以利到達時間之舉證及避免糾紛。
(二)諸如下列特殊情形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1、父母處分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2、法人處分財產。
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0四條、第一0七條優先購買權。
(三)上述特殊情形依土地登記規則應由申請人切結負責事項,專業代理人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為避免訟端,專業代理人在處理有關案件時,應將各項法律關係詳為告知買賣雙方,並由賣方於辦理移轉登記前依有關程序辦理。
(四)房屋有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或出租之情形,買賣雙方協議內容應於第十一條載明。

十二、契約分存
(一)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乃適用於任何權利行使及義務之履行,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二)契約附件種類,諸如:權狀影本、登記簿謄本、規約、車位分管協議書等。企業經營者採用本契約範本時,應向消費者說明附件之內容及效力,經消費者充分瞭解、確認,以杜糾紛。


十三、買賣若透過仲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辦理者,應由該公司指派經紀人於本契約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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