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20:28
民事聲請狀
聲 請 人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四分之一持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地址:00縣00市00路00巷00弄0號。
相 對 人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四分之三持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地址:00縣00市00路00巷00弄0號。
為請求共有土地之四分之一使用權利遭損害事件,聲請 鈞院調解事:
調解聲明:
一、相對人應將無權使用聲請人四分之一持分土地權利,自無權使用之日起,將所獲得利益之四分之一,補償給聲請人。
二、相對人應同意爾後給付使用土地之利益,應給付四分之一補償金給聲請人。
三、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爭議情形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位於00縣00鄉00段第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有四分之一持分,相對人有四分之三持分(如證據一:土地登記謄本),二人對前揭土地為公同共有關係,並無分割或假處分。
二、相對人於民國00年00月間,未經聲請人同意,竟對二人共有之前揭土地,全部搭建成停車場,致損害聲請人四分之一持分土地之使用權,相對人自當為四分之一獲利之補償,其理自明。
三、相對人亦應同意爾後給付使用土地之利益,應給付四分之一補償金給聲請人。
四、本案前經聲請人向000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證據二:調解委員會通知單),相對人堅持要購買聲請人所持有之四分之一土地持分,因該土地為祖產,聲請人不捨得出售,此亦符合情理,請 鈞院能不吝協助本案調解,以息訟案,實為感德。
證據:
一、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乙份。
二、調解委員會通知單影本。
謹 狀
臺灣00地方法院 公鑑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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