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8日

標示變更登記(分割、合併)



2009/03/28 02:34


標示變更登記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分割登記
一、定義:係指所有權人為管理之需要或處分方便起見,向地政機關申請將其所有一宗之土地或建物分割為兩宗以上所為之變更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物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所有權狀
(五)戶政事務所增編門牌證明
(六)其他法律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合併登記:
一、定義:所有權人為管理之需要或處分方便及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起見,向地政機關申請將其所有兩宗以上之土地或建物合併為一宗所為之變更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協議書(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建物辦理合併時應提出)
(六)其他法律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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