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8 01:43
一、定義:凡以登記之土地、建物權利,因權利人死亡,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者。繼承登記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應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繼承登記應先向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經繳納或取得免稅證明文件後始可申辦繼承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六)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登記清冊
(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六)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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