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30 15:48
1、請於登記清冊註明各繼承人應繼分或繼承持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43 條)
2、請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3、請依民法規定自行訂定繼承系統表,並由全體申請人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後簽名蓋章。(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4、本案繼承系統表請註明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6 點)
5、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及印鑑證明,或由訂約人親至本所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土地登記規則第34、40、41 條)
6、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請依不動產價值千分之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請依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
貼印花稅票;如遺產稅證明書未載明金額金額者,請依時價計貼。(印花稅法第7、1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 條)
7、本案請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 條及4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8、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其繼承開始時在 74 年6 月4 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章;繼承開始時在74 年6 月5 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拋棄備查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9 條)
9、繼承系統表請簽註 有無配偶子嗣、有無繼承權。(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第2 款、第119條)
10、案附繼承系統表缺漏 男( 女)姓名,請填明並檢附其戶籍謄本憑核。(土地登記規則第56、119 條)
11、分割協議書請依內政部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 41 點檢附正、副本(非影本)辦理。
12、本案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產協議分割,因有民法106 條禁止代理之情形,請依民法第1086 條第2 項規定,由法院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後辦理。
13、案附00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請另檢附其裁定確定証明憑辦。〈非訟事件法第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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