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之標的 曹慶好整理,最新修改日期2016.06.26
退休金給付是晚年基本生活之依靠,也是社會草根人物們退休後的經濟生活保障,一定要審慎考量安排,尤其是部分有『潛在債權人』者,更需提出申請開立《退休金專戶》,以保全財產及維護基本生存權(筆者曹慶好註:無『潛在債權人』者,其實亦需注意防範未然,將退休金以專戶獨立以保護資產,這是「預防法學」的概念,這觀念雖然非常重要,但考慮到本篇文章主要是提醒退休勞工朋友保障基本生活,就對預防法學部分暫不贅言)。至2016年6月為止,法有明定退休金及各種給付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者,共有下列八種:
※法源依據(曹慶好註:我國退休金制度複雜,僅與勞工退休相關的退休金種類就達五種以上,一個人有可能就領4、5種退休給付,且各種退休金法令各自獨立,請注意應分別觀之)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曹慶好註:請注意本條最為重要,因為勞基法舊制退休金一次領、金額大,對比於按月領取之月退金或年金而言,對勞工權益影響至鉅,故本篇貼文後附之『注意事項』、『開立專戶流程』及『聲明書』等,皆以《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為說明依據。)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國民年金法第55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1條(老農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1條(社會扶助金)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榮民就養金)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國民年金法第55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1條(老農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1條(社會扶助金)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榮民就養金)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建議至土地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很多人誤解,以為立法後保護傘已自動打開,而不知尚需經申請,並經核准後開立之『退休金專戶』才受到退休金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保障(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即保護傘不會自動打開,保護傘不會自動打開,保護傘不會自動打開...最重要的事情一定要說三遍。
二.若已於上述特定金融機構開立社會救助專戶、勞(國)保年金專戶或就保專戶等者,得選擇沿用該專戶或新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存入勞基法規定給付之退休金。
三.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9條規定,郵政存簿儲金每1人僅得開立1戶,爰勞工如已開立郵局一般帳戶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檢附勞工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存入退休金聲明書,申請轉換為「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須將一般帳戶提領至零元。
※退休金專戶性質:
(一) 專戶內存款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二) 專戶存款自由分次提領,不得再存(匯)入任何款項。
(三) 專戶內之存款,依該金融機構活期儲蓄存款掛牌利率計息(有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計息)。
(四)
專戶內存款提轉入其他帳戶或定期存款,則該筆存款即不受勞基法第58條規定之保障。
※開立專戶流程:
步驟1: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或郵局)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步驟2: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填具「給付通知書」、「給付通知書名冊」及「勞工退休金以匯款交付勞工聲明暨切結書」等文件,送至台灣銀行審核。
步驟3:台灣銀行審核後,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退休金,先將整批媒體檔匯至勞工開戶之金融機構控管,再匯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
(該金融機構確認無誤再匯款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所需作業時間為5個營業日)
步驟4:台灣銀行於撥付退休金後發函通知勞工,並副知勞工開立專戶之特定金融機構,以作為開立專戶之證明文件。
※開立專戶流程:
步驟1: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或郵局)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步驟2: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填具「給付通知書」、「給付通知書名冊」及「勞工退休金以匯款交付勞工聲明暨切結書」等文件,送至台灣銀行審核。
步驟3:台灣銀行審核後,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退休金,先將整批媒體檔匯至勞工開戶之金融機構控管,再匯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
(該金融機構確認無誤再匯款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所需作業時間為5個營業日)
步驟4:台灣銀行於撥付退休金後發函通知勞工,並副知勞工開立專戶之特定金融機構,以作為開立專戶之證明文件。
附件:勞工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存入退休金聲明書
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8條規定,向貴行(局)申請開立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僅供存入依該法規定請領並限以臺灣銀行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匯付之勞工退休金之用,並同意該專戶不得再存(匯)入任何款項,且於本人退休金匯入專戶後,臺灣銀行將另函知貴行(局),據以作為勞基法第58條所定開立本專戶之證明文件。
本人開立此專戶後於一年內未有前述勞基法退休金存入,得免經本人同意逕予銷戶。
特此聲明
此致
(金融機構名稱)
聲明人: (簽章)
聯絡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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