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客戶及讀者注意,信託財產所得申報都是至每年1月底截止,所以2016年度(申報的是104.01.01~104.12.31全年度)受託信託財產申報敬請讀者及客戶們把握時間。
今年度委任本事務所申報【信託財產所得】之案件,本所已全部申報完畢,本事務所並將於民國105年2月5日前會寄發各類所得憑單於受益人(或委託人),敬請客戶放心。同時提醒未委任本事務所申報之客戶把握最後延期期限(延至2月1日止),儘速申報104年度信託所得。
版主曹慶好註:104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暨信託財產各申報期間自105年1月1日 起 延至2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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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核准之公司登記地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機關,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受託財產無論有無所得產生,均應依法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若信託財產有各類所得產生時,受託人應一併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附錄:一、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附錄二、所得稅法第111條之規定: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依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 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附錄三、【信託財產的申報,受託人有何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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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本網站舊文章供參考):【【信託所得申報】問答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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