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

個人出資以他人名義買房地,嗣後出售利益歸出資者,出資者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個人出資以他人名義買房地,嗣後出售利益歸出資者,出資者應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2014.10.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最近有數起行政救濟案例,房地雖係以甲君名義登記及出售,惟購買系爭房地價款均係由乙君支付,嗣甲君出售上開房地亦係由乙君代理簽約,且出售房地之資金亦回流至乙君帳戶,經該局認定該房地購入之原始出資者及出售該房地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及支配者均非甲君,且乙君於出售系爭房地期間另持有其他房屋,核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以乙君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課稅。乙君已於局通知期限內補申報及補繳稅款,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利用他人名義,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若未依規定申報亦應局裁罰處分核定前,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罰鍰倍數可減輕。



          回上一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