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公告"--103【受託信託財產申報】公告事項


請各位客戶及讀者注意,信託財產所得申報都是至103年1月底截止,所以2014年度(申報的是102.01.01~102.12.31全年度)受託信託財產申報敬請讀者及客戶們把握時間

本事務所承辦「受託人為曹慶好」之信託案件,已全部提前如期申報完畢,請各位委託人放心。欲自行申報之受託人請向各受託人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辦理申報。

    為推廣信託觀念及普及正確的信託知識,本所除了每年信託申報季節都會在網站上提醒大家如期申報外;也是目前國內唯一【教導完整、正確之申報相關規定】之網站,對於親洽本事務所之非本所客戶亦提供範例參考及指導填寫免費服務

因為信託申報要填寫的表格張數相當多,且對申報義務人的罰則較重(詳如後附之附錄),因此恕不電話指導及郵寄範例。本人每年【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工作特別忙碌,每到截止申報期限前後,接到不同的同行或同業諮詢電話不下數百通,實在無法一一詳細回答,因此請客戶包涵,多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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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附錄二、所得稅法第111條之規定: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依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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