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5 15:32
財政部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雖逾2年,惟實務上屢有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不動產,因未諳法令致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受罰,如屬本條例施行後第1次違章者,現行最低裁罰0.5倍之處罰有過重之虞。
此外,部分實務常見蓄意規避稅負行為之裁罰規定未臻明確,為減少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本條例第22條部分規定。
財政部說明,裁罰參考表係稽徵機關辦理違章案件裁罰之準據,為利遵循、減少爭議及增進徵納和諧,乃發布修正裁罰參考表規定,明定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違章情形之裁罰規定如下:
一、一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如係本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修正第1點第1款)
二、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案件: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之罰鍰。(增列第1點第3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部分,對於修正發布時罰鍰尚未裁處確定之案件,亦有其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閱。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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