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2 23:26
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10001708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100017080號
主 旨:貴轄李君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乙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局101年1月1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0044076號函辦理。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九、依銀行法
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9款所明定。本案李君持有未滿2年之共
有土地,如經查明係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
,核屬上開條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應排除課稅。
三、為防杜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土地規避稅賦,如經查明屬
取巧安排者,仍應依法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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