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2日

實價登錄---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內政部地政司之共識



2012/07/12 15:24

民國101622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新北市、台北市、桃園縣公會)再為即將施行之實價登錄制度執行事宜,要求內政部地政司召開之緊急協商會議,獲得共識如下:
一、地政士申報實價登錄,計有三種選擇方式如下:
(
)以個人自然人憑證申報登錄。
(
)電腦列印申報登錄,再送地政事務所備查。
(
)以紙本申報登錄。
地政士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應主動申報登錄,同時建議各地政事務所於開辦初期,特別體貼服務以簡訊提醒通知,俾免地政士延誤申報登錄時間。

二、申報登錄後,主管機關係採抽驗調查方式,如認有偏離地區實價,則要求地政士提示文書並陳述意見,經調查後,仍發現顯有故意申報登錄不實之情況者,始予開罰並限期15日改正,否則連續開罰。關於罰則問題,內政部地政司蕭司長於會中一再強調並承諾,地政士只要秉持依規定在30日內提出申報登錄,且無惡意偽造、變造實價之情事等兩大原則,主管機關絕不輕易對於善意無辜的地政士開罰,同時也絕對不會讓一向奉公守法的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會員在第一線協助政府完成實價登錄政策以實現居住正義之最高宗旨目標時,有所感到莫名恐慌與不安等後顧之憂。

三、另針對權利人或經紀業如提供地政士不實之價格資訊,或故意不願配合地政士提供實價等情況,應有相關之強制要求規定及處罰乙節,內政部地政司已緊急函請法務部解釋,以尋求解決之道,俾免地政士可能陷入無法順利執行實價申報登錄的窘境。俟上開解釋函令核定後,將儘速轉知各地政機關及全聯會所屬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以利各地政士會員業者得據以配合貫徹政府推動居住正義之宗旨。

四、請全聯會蘇秘書長草擬針對地政士申報登錄時,只要出示權利人切結之四種可能發生類型,地政士即能免責。而內政部地政司於會中亦表示同意對於上開建議事項儘速詳加研究,並回復其意見。

五、全聯會研提建議有關地政士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無申報不實之責任:
() 申報書備註欄註明:「地政士僅受託買賣案件申請登記,並未代理撰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成交資訊係由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自行提供屬實」。
() 申報書備註欄註明:「本買賣案件係屬三親等間特殊交易,其交易價格可能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者。
() 申報書備註欄註明:「地政士僅受託買賣案件申請登記,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未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致無從申報登錄」屬實者。
() 申報書備註欄註明:「為尊重權利人隱私權主張,地政士無法入屋現場勘查,由權利人提供建物現況格局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報登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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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內政部回復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有關「實價登錄」之疑問

地政士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無申報不實之責任:
問一、申報書備註欄註明:「地政士僅受託買賣案件申請登記,並無代理撰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係由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自行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報登錄」屬實者。
: 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除由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提供外,亦得由權利人確認申報書內容認章,以釐清責任,無需於申報書備註欄註明。申報人是否有申報不實責任,應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如非有故意或過失者,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不予處罰。
問二、申報書備註欄註明:「本買賣案件係屬三親等間特殊交易,其交易價格可能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者。
答二: 原則同意上開備註。
問三、申報書備註欄註明:「地政士僅受託買賣案件申請登記,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並無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報登錄」屬實者。
答三: 本項仍請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或契約書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請地政士執行業務時,向經紀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規定及必要性。
問四、申報書備註欄註明:「為尊重權利人隱私權主張,地政士同意不到房屋現場勘查,由權利人提供建物現況格局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報登錄」者。
答四: 建物現況格局得由權利人確認申報書內容認章,或由不動產經紀業提供相關文件後登錄之,無地政士同意或不同意到房屋現場勘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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