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第三條之一規定【信託移轉】非屬銷售之範圍(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增訂第八條之一為『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不計入銷售額)之規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法】增定之法條雖僅有二條,但勿因此而忽略了,因為信託實務上較重要的營業稅相關規定皆是以「法令函釋」來補充解釋,例如: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 台財稅字第920451148號函「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解釋,即為非常重要之規定。為免冗文,在此茲不贅言,請自行參閱本網站:【有關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營業稅之問題 】 、 【信託財產的申報,受託人有何相關規定?
】 、 【信託行為中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 】……等相關文章。
(只要勿斷章取義並註明出處,歡迎引用流傳。共同推廣【信託規劃】,功德無量。版主曹慶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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