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

因【信託】而新增(影響較大)之相關稅法 ------- (三)、營業稅法

說明:(曹慶好整理,更新日期2012.03.10)

◎增訂第三條之一規定【信託移轉】非屬銷售之範圍(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增訂第八條之一為『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不計入銷售額)之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法】增定之法條雖僅有二條,但勿因此而忽略了,因為信託實務上較重要的營業稅相關規定皆是以「法令函釋」來補充解釋,例如:依財政部92226日 台財稅字第920451148號函「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解釋,即為非常重要之規定。為免冗文,在此茲不贅言,請自行參閱本網站:【有關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營業稅之問題 】 、 【信託財產的申報,受託人有何相關規定?
】 、 【信託行為中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 】……等相關文章。

(只要勿斷章取義註明出處,歡迎引用流傳。共同推廣【信託規劃】,功德無量。版主曹慶好註)

3-1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
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
、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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