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5 15:4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為因應全球化潮流,以及不動產信託日益增加,自即日起率先各縣市開辦受理核發「信託財產」的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土地在新北市的民眾可就近選擇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康秋桂局長表示,民眾為移民、留學、投資、置產等需要,常須向國外機關(構)提供財力證明,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自2005年10月14日起,已開始提供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服務,民眾毋須再持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地籍謄本至翻譯社翻譯成英文文件。
近年來又因不動產信託管理日趨普及,如果不動產經信託後,委託人或受託人皆有可能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但依現行規定,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在登記上已不是所有權人,委託人非但不符合申請人資格,地政事務所亦無從提供註明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姓名之英文不動產權利證明。
為應民眾需求,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率先新增「信託財產」的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格式,並修正「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委託人或受託人均得申請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康秋桂進一步表示,申請信託財產的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其收費標準比照地籍謄本,每張20元,只要於申請書同時載明委託人及受託人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繳交規費後,5日內即可取得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康秋桂局長表示,民眾為移民、留學、投資、置產等需要,常須向國外機關(構)提供財力證明,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自2005年10月14日起,已開始提供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服務,民眾毋須再持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地籍謄本至翻譯社翻譯成英文文件。
近年來又因不動產信託管理日趨普及,如果不動產經信託後,委託人或受託人皆有可能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但依現行規定,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在登記上已不是所有權人,委託人非但不符合申請人資格,地政事務所亦無從提供註明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姓名之英文不動產權利證明。
為應民眾需求,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率先新增「信託財產」的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格式,並修正「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委託人或受託人均得申請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康秋桂進一步表示,申請信託財產的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其收費標準比照地籍謄本,每張20元,只要於申請書同時載明委託人及受託人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檢附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繳交規費後,5日內即可取得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資料來源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2.02.16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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