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

信託財產受託人申請編配統一編號應檢附之文件



2011/12/30 00:43

信託財產受託人申請編配統一編號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該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所轄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書: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乙份。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1)受託人為個人者,檢附受託人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2)受託人為法人者: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核准函影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非公司組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乙份。
.信託文件:
1)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應檢附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信託基金文件影本乙份。
2)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應檢附信託契約書影本乙份。
3)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應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投資說明書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書影本各乙份。
.其他文件:
依申請登記原因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該局指出,信託財產受託人不論個人或法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都應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如公益信託案件、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及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每一專案均應編配一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則以每一受託人編配一個扣繳統一編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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