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

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物權請求權



2011/07/18 22:46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 字第 15978
發文日期: 民國 85 06 29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 115-116
相關法條:  民法 102810291030-1 84.01.16 版)

要  旨: 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物權請求權全文內容:一  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乃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與繼承財產無關,故聯合財產關係若因夫妻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應先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八條及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分離夫妻各自之原有財產,嗣後生存之配偶再依親屬編上開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經依上開規定清算分離後屬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屬其遺產,生存之配偶尚得再依繼承法有關規定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戴東雄著「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律解釋之基本問題-民法第一條之一剩餘財產之分配」,法學叢刊第一三七期第四十八頁參照 )

  本件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 (戴東雄著,前揭文,第五十八頁、魏大喨著「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評釋新增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軍法專刊第三十二卷第七期第二十九頁參照) 。前開規定係為貫徹夫妻平等原則,並兼顧夫妻之一方對家務及育幼之貢獻,使乘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 ,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雙方乘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並非取回本應屬其所有之財產,故非物權請求權,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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