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8 01:10
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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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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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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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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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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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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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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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版主註:本法第21條、第45條、第53條、第86條已於民國98年12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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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本法修正條文之適用,採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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