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21:51
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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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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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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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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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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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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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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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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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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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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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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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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