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

信託成立後逾期登記之罰鍰問題



2011/03/05 19:53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法第4條第1項)

信託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僅係對抗第三人之要件,其與土地法第72條及民法第758條、第759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或不得處分之情形有別,故信託登記尚無期限申請之規定,自不生逾期登記罰鍰問題。
(內政部98224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18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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