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2 23:15
信託法第六十五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信託法第六十六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討論 : 信託期間,受託人是否得出售信託財產予信託關係消滅時之歸屬權利人?
~~~(內政部97年3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2371號函、法務部97年2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70006758號函)土地信託期間,如未違反信託目的,受託人得出售信託財產予信託關係消滅時之歸屬權利人,但該處分行為所得之價金仍為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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