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總說明



2011/03/22 00:1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總說明

鑒於現行稅制下,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另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税公平,健全房屋市場,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有對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加徵稅負之必要,爰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之立法例,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所徵收之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要點如下: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範圍。(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規定特種貨物與勞務之項目。(草案第二條及第五條)

三、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持有期間之內涵。(草案第三條)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草案第四條)

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免稅範圍。(草案第六條)

六、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草案第七條)

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基。(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八、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計算。(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稽徵程序。(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

十、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處之行為罰及漏稅罰。(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及該稅課收入之運用原則。(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二、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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