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88年台上字第3041號裁判(消極信託裁判要旨)



2011/03/28 21:45

【裁判字號】:88年台上字第3041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民國 88 11 26

【裁判要旨】:
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難認其行為之合法性,此固不因信託法未公布施行而有不同,原審謂信託法未公布即無其適用,固屬可議。惟所謂消極信託,係指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凡財產之管理、使用、或處分悉由委託人自行辦理時,是為消極信託。本件兩造之被繼承人王萬傳所信託之系爭土地,係交由上訴人等使用、居住,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自與消極信託不相同,仍難以係消極信託而指為無效。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7125 (71.01.04)
          信託法 第 5 (8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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