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8 21:45
【裁判字號】:88年台上字第3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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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請求回復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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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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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難認其行為之合法性,此固不因信託法未公布施行而有不同,原審謂信託法未公布即無其適用,固屬可議。惟所謂消極信託,係指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凡財產之管理、使用、或處分悉由委託人自行辦理時,是為消極信託。本件兩造之被繼承人王萬傳所信託之系爭土地,係交由上訴人等使用、居住,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自與消極信託不相同,仍難以係消極信託而指為無效。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7、125 條
(71.01.04)
信託法 第 5 條 (8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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