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0 01:48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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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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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贈與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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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贈與不動產受益權,有本金受益人、孳息受益人、本金+孳息受益人等.....各種不同需求之規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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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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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財產(非屬受託人財產,歸屬權利前亦非受益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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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新所有權人(受贈人)之一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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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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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期間依信託契約登記於受託人名下,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
*信託期滿產權移轉給指定之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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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產權移轉給新所有權人(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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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使用、收益等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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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權及處分權等權利可分離
*委託人可保留處分或收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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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贈與人不能將新所有權人(受贈人)管理及處分、收益等權利保留或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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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掌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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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真正依照委託人之本意及完全符合委託人心願
*委託人自己掌控或委由其信任之受託人、監察人為其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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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全交由新所有權人(受贈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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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受益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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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可以(依信託契約及信託本旨)
*除非信託契約本身明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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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除非經過訴訟
*且需繳交來回二次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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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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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運用【折現率】或【本金孳息分離】、【共同受益】等方式合法節稅,大幅降低贈與稅等(註:需完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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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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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稅繳納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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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終止或屆滿時,於發生移轉受益人情形才需繳(有遞延效果)
*土地增值稅有妥善規劃甚至可完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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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發生時(需馬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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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晚輩浪費或揮霍已移轉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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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信託期間受益人看得到吃不到,避免發生前輩辛苦積累一世;卻被晚輩毀於一旦之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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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已變更,他人無權亦無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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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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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 例如可以同時多人受益或由委託人與第三人共同受益等,具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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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例如若多人持分或共同持分則難免造成【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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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兼顧原所有權人利益及晚年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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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兼顧原所有權人利益(例:孳息收益仍歸本人或老伴享有)
*可確保晚年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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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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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避免移轉後晚輩不盡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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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無需看晚輩臉色,更無需擔心受益人件忤逆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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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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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避免百年後子女爭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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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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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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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保護子女晚輩安全,免遭小人覬覦或成被設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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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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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之適足以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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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安排特定對象(例:媳婦) ,或隔代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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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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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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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需特別照應之對象(例:心智障礙者或非婚生年幼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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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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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多、變數多;幾乎難以如願真正妥善地保障到需被特別照顧之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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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業人士或具管理能力之適合人員妥善運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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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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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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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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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信託監察人制度,可有效監督受託人依約管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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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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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激勵條件或獎勵,引導子孫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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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例如:完成學業, 創業成功,成家生子… 等,鼓勵子女成材,達成長輩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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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反使子孫晚輩喪失人生目標或失去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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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隔離(避免被查封”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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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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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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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財產永續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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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規劃永保祖產、富過三代及避免受益人分割處分其應有(應繼分)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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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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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客戶及讀者反應,先前因為不知道有【信託】這麼好的機制,自已DIY而錯辦;或因為原來承辦代書不夠專業,未妥善整體規劃。致已經將財產贈與移轉給晚輩了,問有沒有改善或補救之措施?
筆者建議最簡單、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還有掌控權及影響力之時,將已贈與給子女之不動產再「信託規劃」由原贈與人自己受託管理】,這雖非最佳之規劃;但不失為亡羊補牢之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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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勿斷章取義並註明出處,歡迎引用流傳。共同推廣【信託規劃】,功德無量。版主曹慶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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